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興建捷運系統改為聯合開發建案 臺灣司法院大法官判該徵收土地違憲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今日(西元2015年09月25日)發佈〈釋字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社會中心撰文報導】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今日(西元2015年09月25日)發佈〈釋字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之解釋文,這份解釋文是針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在西元1991年徵收中華民國臺北市新店市182位地主,以一坪新臺幣78000元徵收其擁有之土地。當時的臺北市政府以興建捷運系統為名目徵收土地,然而最後卻用於聯合開發建案使用,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臺北捷運新店機廠共構的興建的集合式住宅-美河市,該建案甚至因此在去年(西元2014年)爆發貪瀆弊案,起訴當年接觸相關案情的臺北市政府公務員。

據〈釋字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之解釋,內文指出,中華民國90年05月30日修正公布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購買、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購買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與中華民國77年07月01日制定公布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以市地重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協議不成者,得徵收之。」及中華民國79年02月15日訂定發佈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規定,皆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因此在此解釋文公佈後不與使用。


該解釋文還指出:「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另外,針對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99年終局判決〈判字第1259號〉之判決內容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的立法緣由,因此大法官會議說明此不再為終局判決,原地主可以依據此解釋文要求最高法院再審。


▲美河市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聯合開發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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